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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公司开业后连续半年未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

日期:2018-06-04 10:08:56 点击:2469次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从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官网获悉,天津市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营业执照被吊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青杨工处字〔2017〕06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天津市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或(经营场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98号(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臣;


经营范围:纸包装制品、塑料包装制品、木质包装制品、金属包装制品、泡沫包装制品制造、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注册号:120111000104511。

违法行为类型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天津市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构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6月16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青杨工处字〔2017〕065号


当事人:天津市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或(经营场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98号(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经营范围:纸包装制品、塑料包装制品、木质包装制品、金属包装制品、泡沫包装制品制造、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注册号:120111000104511。


市市场监管委下发《2017年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对未报送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年报,且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无年报录入、无变更、换照及清算备案的企业,均列为本次清理范围,并下发具体名单,且要求被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经现场检查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天津市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被列入该名单中。2017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tjcredit.gov.cn),发现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2017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17年5月15日,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户卡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


2、2017年5月11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tjcredit.gov.cn)查询截图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连续三年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3、2017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本局于2017年6月1日通过公告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市场监管青杨工听告字〔2017〕065 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连续三个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且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天津市江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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