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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3·23”重大火灾事故:8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日期:2015-01-05 10:48:13 点击:3576次


2007年3月23日上午10时许,位于台城台海路298号的台山市兴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聚苯乙烯泡沫堆垛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400平方米,火灾共造成5人死亡,4人轻伤,直接财产损失54.968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如下处理:

(一)台山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兴荣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兴荣公司临时工袁德兴及魏顺伯、兴荣公司电工甄国华、兴荣公司机修班长雷树强、兴荣公司管理人员陈岳锋、兴荣公司泡沫分厂厂长刘巍、兴荣公司泡沫分厂执行总监陈卫民、兴荣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杰等8人由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台山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已进行了刑事判决。

(三)江门市公安消防局及台山市监察局根据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据各自职权,对台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参谋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台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给予了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台山台城街道办农业办工作人员、台山台城街道办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台山台城街道办安委办主任、台山市西门派出所副所长、台山市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台山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股股长分别给予了行政警告处分。

(四)责成礼边村委会、台城街道办、台山市公安局、台山市建设局、台山市规划局、台山市安监局、台山市政府等单位作出了书面检讨;责成台山台城街道办副主任、台山市人大常委会台城联络办主任、台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台山市环南派出所干警、台山市台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台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台山市建设局副局长、台山市冲蒌镇镇长、台山市规划局城市规划监察股股长、台山市规划局局长、台山市安监局局长、台山市有关市委常委等人作出了书面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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