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产期间不发工资,劳动监察上门帮员工讨回工资

发布日期:2015-07-06 文章来源:中工网
  




公司停工停产,员工被告知放假,那待岗休息期间的工资还有没有呢?

6月24日,在杭州市杭海路海宁琪凯鞋业有限公司工作的蔡娟等17名员工到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自己2013年9月入职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3200元,外加提成。今年4月30日,公司告知“五一”放假,加之原材料紧缺,公司放假休息至5月8日上班。可到了8日,公司说还要再等个几天,回头一定通知大家上班,一直到5月22日才开始恢复上班。公司是每月10日定时发放工资的,6月10日,公司发放上月工资时,员工发现在等待恢复工作的20来天里,公司一分钱都没给。

监察员上门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向企业经营者据理解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最后,经劳资双方自行协商,公司支付了蔡娟等17名员工共计37500元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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